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沅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沅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宇红,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利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市区内先后5次贩卖毒品甲基丙苯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周某,共计3.5克,非法获利785元,其中最后1次贩卖5克未完成交易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公路边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200元。2、2015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200元。3、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壹对壹巷子里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185元。4、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银光路首玉宾馆对面准备将5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准备交易时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5、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丘比特茶楼对面巷子里将0.5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周某,得款1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人赵某某、周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甲基丙苯胺(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宇红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第5笔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实际购买毒品只有0.4克,应认定为0.4克;第4笔是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犯罪,自始至终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未实际完成交易,是犯罪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市区内先后5次贩卖毒品甲基丙苯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周某,共计20.6608克[其中沅江市公安局特情查缴被告人徐某某甲基丙苯胺(冰毒)21小包共计17.0634克、甲基丙苯胺(麻古)0.1974克],非法获利7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200元。2、2015年3月7日下午,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200元。3、2015年3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丘比特茶楼对面巷子里将0.4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周某,得款100元。4、2015年3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壹对壹巷子里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185元。5、2015年3月19日下午,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后,交待其毒品来源是被告人徐某某,便在沅江市公安局干警监督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要求购买至少5克毒品,被告人徐某某在沅江市银光路首玉宾馆对面准备与赵某某交易时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缴甲基丙苯胺(冰毒)21小包17.0634克、甲基丙苯胺(麻古)0.1974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因特情引诱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2013年在海南省三亚市与徐某某相识。2015年3月,赵某某在徐某某手上购买了3次毒品。第1次是2015年3月6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一槟榔摊边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给赵某某,赵某某付款200元。第2次是2015年3月7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给赵某某,赵某某付款200元。第3次是2015年3月18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壹对壹巷子里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给赵某某,赵某某付款185元。2015年3月19日下午,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交待其毒品来源是徐某某,便在沅江市公安局干警监督下电话给徐某某要求购买至少5克毒品,徐某某到沅江市银光路首玉宾馆对面准备交易,赵某某指认后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徐某某,身上的毒品当场被查缴。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周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丘比特茶楼对面巷子里将0.4克甲基丙苯胺(冰毒)给赵某某,周某付款100元给徐某某。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6日下午,董某电话联系赵某某后,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一槟榔摊边将1包甲基丙苯胺(冰毒)给赵某某,董某交给赵某某200元,由赵某某付给了徐某某。2015年3月7日下午,董某电话联系赵某某后,交给赵某某200元,由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1包甲基丙苯胺(冰毒)给赵某某。5、沅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沅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缴的毒品甲基丙苯胺(冰毒)21小包17.0634克、甲基丙苯胺(麻古)2粒0.1974克。经检验,含甲基丙苯胺和咖啡因成分。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6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交给赵某某,得款200元。2015年3月7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百货购物广场旁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200元。2015年3月16日下午周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丘比特茶楼对面巷子里将0.5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100元。2015年3月18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在沅江市商贸街壹对壹巷子里将1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得款185元。2015年3月19日下午,赵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至少5克毒品,徐某某到约定的沅江市银光路首玉宾馆对面准备与赵某某交货时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毒品被当场查缴。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甲基丙苯胺(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数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的部分犯罪是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引诱破获,且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涉案毒品未实际完成交易和流入社会造成危害,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刘宇红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第5笔证人周某证明实际购买毒品只有0.4克,应认定为0.4克,第4笔是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犯罪,自始至终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未实际完成交易,是犯罪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己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二、沅江市公安局查缴被告人徐某某的甲基丙苯胺(冰毒)一十七点零六三四克、甲基丙苯胺(麻古)零点一九七四克,予以没收,由沅江市公安局予以销毁;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八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国审 判 员  刘朝东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