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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柯某某,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妙云,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