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利与宋云敏、计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宋云敏,计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陈利,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宋云敏,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计水平,又名计长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宋云敏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宋云敏、计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0日,原告陈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