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李伟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李伟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王国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李伟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王国成诉被告李伟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荐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伟驱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成诉称:我送废料到被告李伟驱厂房,因被告李伟驱说没有周转资金,故写下欠条,表示货款在半年内还清。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现已过了还款日期,但至今未还。因被告仍未支付该款项,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20149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伟驱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伟驱长期向原告王国成收购废料木材用于加工。2014年10月18日,被告李伟驱向原告王国成开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国成木废料5月4日-8月30日21049元,最迟半年内清掉。原告表示开具《收据》之后被告交付原告一批价值900元的货物抵扣货款,抵扣之后尚有20149元货款未付清。以上事实,有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欠款,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因被告出具《收据》表示欠原告货款21049元,原告表示之后被告交付了900元的货物抵付货款,主张被告尚欠货款20149元,本院对被告所欠货款数额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1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成支付货款20149元。本案受理费152元,由被告李伟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