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与汤建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汤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2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明远路1号。负责人胡成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玉海,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建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与汤建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汤建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491.37元、利息6285.89元、滞纳金及其他费用7242.09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及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