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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与唐元香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唐元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邓某甲,女,199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宁县。申请人邓某乙,男,200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宁县。监护人邓昌迪,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申请人祖父。委托代理人欧琼,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元香,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元香失踪一案,因被申请人唐元香现已回家,邓某甲、邓某乙申请撤回宣告唐元香失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