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夏和平与朱早兰、宋柳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和平,朱早兰,宋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夏和平。被执行人朱早兰。被执行人宋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和平与被执行人朱早兰、被执行人宋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夏和平于2015年7月10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孝东审 判 员 刘援农审 判 员 谢图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