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王某、周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有限公司,韩某,王某,周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委托代理人闫某被告韩某被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王某、周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驰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