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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张书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张书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2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住所地武平县。代表人林家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芳,男,1980年9月30日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书龙,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被告张书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