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龚万金诉被告陈宽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万金,陈宽银,张永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龚万金。委托代理人罗文。委托代理人陈赟。被告陈宽银。被告张永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晓靖。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17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事项(一)2014年10月18日,陈宽银驾驶川A3YA**车辆并搭载刘洋与练彬驾驶的川AV28**车辆并搭载乘员龚万金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宽银、练彬、刘洋、龚万金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宽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龚万金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6956.29元。出院医嘱载明,建议休息1个月。(二)川A3YA**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永清,该车在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张永清已垫付费用7956.29元。(三)各方当事人对龚万金以下损失无异议:医疗费6956.29元,护理费56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900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1.扣除15%医疗费自费费用不予理赔;2.因陈宽银非商业三者险约定的驾驶员而扣除10%予以免赔;3.交强险限额12万元全部支付给练彬,龚万金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获赔;4.龚万金的误工天数为37天;5.龚万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计算;6.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由张永清承担。二、争议事项(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四川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认可其住院伙食补助���准30元/天,共计210元。(二)营养费。因无相关医嘱,本院不予支持。(三)误工费。龚万金与成都市金牛区乾坤布业经营部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龚万金自2013年4月25日起在该经营部从事搬运工作,故本院认定其从事服务行业。因龚万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领取工资的具体金额,故本院按照2014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31642元/年计算其误工费。(四)鉴定问题。2015年1月18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龚万金伤情属十级伤残。庭审中,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经本院审查,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资质适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在没有相关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因此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五)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可3000元。判决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宽银负全责。事故发生时,陈宽银帮张永清代驾,张永清同意由其对龚万金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川A3YA**车辆在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龚万金的损失为63895.84元(详见赔偿项目表)。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共赔偿55757.16元[(63895.84元-自费医疗费用1043.44元-鉴定费900元)×90%],张永清应承担8138.68元(自费医��费用1043.44元+鉴定费900元+免赔6195.24元)。张永清已垫付7956.29元,还应支付182.39元。龚万金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龚万金55757.16元;二、被告张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龚万金182.39元;三、驳回原告龚万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张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怡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医疗费总额6956.29元扣除15%自费医疗费用自费104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护理费560元80元/天×7天误工费3207.55元31642元/年÷365天×37天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24381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9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