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国先与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先,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先,男,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住址: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邓国先依据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东劳人仲案(2014)14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381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庞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