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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艺程、程淑英与于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程,程淑英,于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王艺程。法定代理人:程淑荣。原告:程淑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波涛。被告:于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程、程淑英与被告于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程、程淑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程、程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程、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艺程、程淑英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