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艺程、程淑英与于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程,程淑英,于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王艺程。法定代理人:程淑荣。原告:程淑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波涛。被告:于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程、程淑英与被告于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程、程淑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程、程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程、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艺程、程淑英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