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库帕耶姆n阿克尼亚孜与张正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帕耶姆·阿克尼亚,张正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库帕耶姆·阿克尼亚孜,女,维吾尔族,1975年5月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正强,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焉耆县解放路1048号垦区公安家属楼原告库帕耶姆·阿克尼亚孜诉被告张正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正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帕耶姆·阿克尼亚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36.05元,退还原告库帕耶姆·阿克尼亚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木亚沙尔人民陪审员 肉 孜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尼 加 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