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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二群与李元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群,李元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799号原告张二群,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焕宇,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帅,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群诉被告李元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二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兴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