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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燕妮与宋进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妮,宋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妮,女。被执行人宋进良,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威环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该案全部应给付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威环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