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肖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肖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