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丙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农民。王某乙、王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乙、王某丙之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3284号及本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代书遗嘱的内容、程序和表现形式均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该代书遗嘱依法应属于无效。(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代书遗嘱所涉及的证人只有两名,一是代书人宋某,二是见证人曹某。在一审中,曹某始终未出庭作证,只有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而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又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相矛盾。(三)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在被继承人马淑珍不会写字的情形下,经过两名见证人宋某、曹某核实代书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后由其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原审判决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5日一审法院分别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及王某丁出示了曹某的调查笔录,并分别做了质证笔录,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经过质证。综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杜倩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