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蒋康与郑州万众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众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康,郑州万众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众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41号原告蒋康。被告郑州万众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众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告蒋康与被告郑州万众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众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蒋康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