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承恩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士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寿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城西北路。法定代表人谷军,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淮法商初字第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前给付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加工费2万元;从2014年6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加工款2万元,直至付清。如不按期足额付款,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全部总标的,另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5月23日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乃馨染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余款750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淮安市润锦纺织有限公司已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人5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商初字第0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