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三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与唐昌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唐昌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林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昌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军信,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林波,湖南省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通东隆工业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宋敏芳审判员 闻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保昕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