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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乔月景与廖书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月景,廖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688号申请执行人乔月景。被执行人廖书香,居民。申请执行人乔月景与被执行人廖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廖书香给付原告乔月景货款2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二、原告乔月景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乔月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