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贺某与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贺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贺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甘肃金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以“需补充证据、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承担。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晁 岚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