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鹏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