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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飞汽车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工公司,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工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38号。负责人白晓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南环路西段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13号哈飞汽车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工公司与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66643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国庆审++判++员+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舒++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