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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黎某某、袁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策某”、“老巴子”,无业。因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于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又名“平某”,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巷X号黎某某家中3楼,摆放4张电动麻将桌,开设晃晃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黎某某、袁某某按5元1个的价格向参赌人员出售红色的胶牌,参赌人员每自摸一盘就要给黎某某、袁某某一个红色的胶牌。黎某某、袁某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合伙在黎某某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巷X号的家中3楼,摆放4张电动麻将桌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每天参赌的人数为10至20余人。参赌人员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并以每个5元的价格向黎某某、袁某某购买红色的塑料牌,每自摸一盘便向黎某某、袁某某交一个塑料牌。黎某某、袁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所获利益由二人平分。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公安民警对某巷X号进行检查,发现该民房3楼有人正在打麻将赌博,遂对参赌人员进行查处,随后将麻将馆老板黎某某口头传唤至郝穴派出所;同月26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袁某某主动到郝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郝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该所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对某巷39号进行检查,发现该民房3楼有麻将馆,摆放有4张电动麻将桌,违法行为人杨某等12人正在打麻将赌博,遂将赌资、麻将桌进行扣押,并将麻将馆老板黎某某口头传唤至郝穴派出所;2014年12月26日14时许,该所民警查到黎某某经营的麻将馆系黎某某、袁某某合伙开设,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袁某某主动到郝穴派出所投案。3.证人张某、范某、徐某、竺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张某、范某、徐某、竺某在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巷路一间民房3楼的麻将馆内打“晃晃”,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没有加红中,“软扣”(有癞子自摸)就丢一个红塑料片,塑料片是找老板买的,每个5元,“硬扣”(没有癞子自摸)就丢两个,“放冲”不丢。4.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李某甲、刘某甲到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巷路一间民房3楼的麻将馆打“晃晃”,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没有加红中,“软扣”(有癞子自摸)就丢一个红塑料片,“硬扣”(没有癞子自摸)就丢两个,“放冲”不丢,塑料片是找老板买的,每个5元。麻将馆有两个女老板,其中一个叫黎某某,另一个小名叫“平某”。5.证人蒋某、代某、杨某、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蒋某、代某、杨某、李某乙到江陵县郝穴镇某某台“泽某”家3楼打麻将,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输赢千元左右。打牌的人只要摸胡一盘就打5元的头子,打多少算多少。6.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尹某到江陵县郝穴镇某某台“泽某”家3楼打麻将,打的是100元、200元的“赖晃”,输赢千元左右。打牌的人只要摸胡一盘就打5元的头子,打多少算多少。尹某看到还有两张桌子的人在打麻将赌博,赌场的女老板叫泽某。7.证人王某、刘某乙、涂某、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王某、刘某乙、涂某、彭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巷一住宅内3楼用电动麻将桌打麻将,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每盘自摸一把丢一个牌子,硬胡丢两个牌子,每个牌子5元,没有限度。麻将馆的老板是个40多岁的中年妇女。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云某”带陈某到江陵县郝穴镇某巷路一民房内3楼大厅打麻将,因赌注太大,陈某没有打。听别人说是赌注为50元、100元的“赖晃”,没有加红中,胡牌了就丢一个红色塑料牌。麻将馆有4张电动麻将桌。9.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涉案照片、视听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10.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辨认笔录证明:经代某、张某、杨某、李某乙、蒋某、尹某、刘某甲、李某甲辨认出麻将馆的老板“泽某”即黎某某;经刘某甲、李某甲、黎某某辨认出开麻将馆的“平某”即袁某某。11.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18日,黎某某因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12.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1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至12月,黎某某与“平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巷X号合伙开设麻将馆,场地由黎某某提供,与“平某”谈好的租金是每月1000元,“平某”每月支付给黎某某500元租金。开设期间,打的是50元、100元的“赖晃”,不带红中,打牌的人会找黎某某、袁某某买一种塑料牌子,每个5元,自摸一把就丢一个牌子。每天大概获利100至200元,人少的时候一、两桌10人左右,人多的时候三、四桌20人左右。黎某某与“平某”平分获利,目前实际获利6400元,用来偿还买麻将机的钱。1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袁某某和黎某某开始在黎某某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某台的家中开设麻将馆,开了一个多月,里面有4张电动麻将桌,以打麻将“赖晃”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是50元、100元,不带红中,打牌的人会找袁某某、黎某某买牌子,每个5元,自摸一盘就丢一个牌子。开设期间,大部分时候是一至两桌,10人左右,坐满时有20人左右,多的时候每天获利200至300元,少的时候获利100余元。所获利益由两人平分,一共获利6000元左右,用来偿还买麻将机的钱。大家都喊黎某某为“泽某姐”。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均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均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黎某某、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涛人民陪审员  曾川英人民陪审员  齐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