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洁永与苏剑荣、刘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永,苏剑荣,刘贤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陈洁永。委托代理人:陈天宇。被告:苏剑荣。被告:刘贤富。原告陈洁永诉被告苏剑荣、刘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洁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06.50元,由原告陈洁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