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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余爱侠与孙霞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爱侠,孙霞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86号原告:余爱侠,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霞光,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吕亮,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爱侠诉被告孙霞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爱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爱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余爱侠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