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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周祥、李扬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周祥,李扬,徐荣生,施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3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86号。负责人范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祥,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李扬,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徐荣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施之兵,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祥、李扬、徐荣生、施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3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