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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瑶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瑶,舒文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保字第18号申请人陈瑶,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舒文锦,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陈瑶因与被申请人舒文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舒文锦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房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丘地号为××,建筑面积5271.88平方米的私产商服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舒文锦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房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丘地号为××,建筑面积5271.88平方米的私产商服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广玉审判员  郭彦军审判员  苑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