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与刘庆刚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刘庆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住所:榆树市。代表人:韩会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盛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刚,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生,农民,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马俊东,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庆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盛男,被上诉人刘庆刚的委托代理人马俊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