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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振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徐赫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朋,男,汉族,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侯继军,男,1972年1月14日,汉族,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振威,男,1956年5月3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振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立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