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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对结婚时间及子女状况无异议。被告董某某与原告赵某某感情基础好,被告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198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已成年,次子现就读于阳泉某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遂形成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多协商,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关系仍可继续维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继续巩固,应以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