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照明与雷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照明,雷翠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89号原告:石照明,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船劳动服务公司船舶附建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雷翠红,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照明诉被告雷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照明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