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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照明与雷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照明,雷翠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89号原告:石照明,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船劳动服务公司船舶附建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雷翠红,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照明诉被告雷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照明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