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芳与虞城县公费医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冯芳,女,汉族,1977年,住虞城县。法定代理人冯雪廷,男,汉族,1945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虞城县公费医疗医院,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军,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洪灿、周洁(实习),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芳诉被告虞城县公费医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高宏伟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