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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顺瑛与张礼、袁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瑛,张礼,袁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张顺瑛,居民。被告张礼,居民。被告袁永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瑛诉被告张礼、袁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顺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顺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文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