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玮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