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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杜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杜甲。被告刘某某。原告杜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甲,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甲诉称:双方于199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杜乙。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3月,原告离家。2014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一直维持夫妻分居状态,原告一人生活,被告和女儿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女儿200元的零用钱。因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婚姻状况无异议。双方从2014年3月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和女儿共同生活。分居期间,有时原告会买些物品快递给被告和女儿,也会不定期的给女儿一些零用钱。对于原告再次提出的离婚要求,被告仍不同意,一方面是因为原告起诉离婚可能是受人胁迫所致,另一方面女儿也不希望父母离婚,故还是希望原告能够回家,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名杜乙。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等产生争执,自2014年3月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被告生活。期间原告曾于2014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是好的。在庭审中,被告表达了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的愿望,考虑到双方的分居时间并未达到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且双方所生之女正处于青春期,亦需要原、被告共同的关爱和呵护,故本次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杜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潇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