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富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富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98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富贵。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张富贵位于高唐县农行家属院的楼房一栋,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高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富贵位于高唐县农行家属院的楼房一栋(5号楼404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张富贵负责保管,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二、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靳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