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牛民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长建与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李长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漆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法定代表人刘加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万冬,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聪,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原告李长建与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长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建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长建负担。审 判 长  刘福猛人民陪审员  巫翼常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