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雷炳发诉被告邱付平、江兴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炳发,邱付平,江兴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雷炳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伍臣君,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付平,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江兴会(系邱付平之妻),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昌华,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炳发诉被告邱付平、江兴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炳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炳发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炳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炳发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