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4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腾飞博达五金经营部与张宝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腾飞博达五金经营部,张宝云,文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984号原告北京腾飞博达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红军营南路亿客隆家居市场北苑建材分市场内7厅A4、5号。经营者杜朋博,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敬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北京腾飞博达五金经营部职员。被告张宝云,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文静,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腾飞博达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腾飞经营部)与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二人住址为山东省庆云县XXX号,但腾飞经营部称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XXX号,属通州法院辖区,通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后经本院到腾飞经营部所称的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的上述经常居住地调查,物业工作人员告知上述房屋的房主为被告张宝云,于2008年10月购买后,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一直居住至今。故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宝云、被告文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