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晓平诉王志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平,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平,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东街。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陈晓平诉王志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了(2007)双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志勇从2007年12月20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00元,至十八周岁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勇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