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群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钧,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群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鹏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多秀,该司员工。上诉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群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秀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上诉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曼审判员 陈     杰     林审判员 符敏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