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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韩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韩民初字第49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