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商初字第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九来与周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来,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840-2号原告:杨九来。被告:周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九来诉被告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甬海商初字第84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杨九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周芳名下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九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芳名下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海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