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7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贵厂与王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厂,王飞,韩耿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79-10号原告:刘贵厂,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篱笆镇。被告:王飞,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韩耿丽,女,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刘贵厂与被告王飞、韩耿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贵厂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坐落于蒙城县润尔帝景苑小区18栋1101室,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飞、韩耿丽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润尔帝景苑小区18栋1101室房产一处(房地权证蒙字第2015021000**号)。二、查封原告刘贵厂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蒙城县河东社区烟厂南院阜蚌路3号4栋5户的房产一处(房地权证蒙字第9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