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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晓虹与陈超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晓洪,陈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洪,男,土家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超(曾用名陈格),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吴芳,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晓洪因与被申请人陈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巴民一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晓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