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靖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