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金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0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善,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现住太原市。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善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金善介绍卖淫女张某(22岁)在本市迎泽区交通大厦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金善分得人民币200元,赃款挥霍。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金善介绍嫖客吕某(男,32岁)与卖淫女张某到本市万柏林区瓦窑街七天连锁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善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善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善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