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殿发诉被告王福昌、李文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殿发,王福昌,李文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黄殿发,194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被告王福昌,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委托代理人韩彩霞,女,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系被告妻子,住同上。被告李文秀,男,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殿发诉被告王福昌、李文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殿发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殿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源:百度搜索“”